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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11月救援的旗山繁殖場, 所救援出來的狗狗尚在募集醫藥費及飼料費.

短短三個月, 旗山繁殖場.....重新開張!!!!!!

很誇張耶...

上次動檢所怎麼罰的?

是用這條嗎?

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許可,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、買賣或寄養業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不改善者,應令其停止營業;拒不停止營業者,按次處罰之。

所以, 最高只有罰25萬嗎?

不然怎麼這麼快又東山再起?

 

動保法還有這一條耶!!  "執法" 人員有看到嗎?

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
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,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,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
二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。

三、違反第六條規定,惡意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
四、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,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,經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。

五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。

六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,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。(活活餓死算不算未依許可方式宰殺?)

七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。

八、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。

九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,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,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。

十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,寵物繁殖、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、平面、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,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。

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,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以第三十條來看, 這位業主至少至少要罰個 1萬五千元*500隻狗=750萬元

(最好再加上坐個牢才對啊!!!)

沒想到這麼快又不痛不癢的重起壚灶, 打從心底佩服業主的人際關係真的打點的很好!!

相關文章跟相片在這  2010年1月13日旗山煉獄再度崛起!動保法已死?

 

上次有一個 "老爺" 不是說自家事要自己處理嗎?? 快快出聲去高雄縣政府處理一下啊!!!!

不然要鬧上街遊行啦!!

 

【抗議政府無能‧助長虐狗風氣】召集正義之士為弱勢生命向政府發出怒吼
抗議地點:高雄縣政府  《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32號》(縣府地圖連結)


外縣市朋友如不知道怎去可再下方集合搭協會專車
集合時間:2010年1月21日(星期四)上午9:00
集合地點:1.高雄左營高鐵站  2.高雄後火車站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需要搭協會備車的大大請與協會登記聯絡)
準備道具:可自備自製海報或道具
準備服裝:請著黑色上衣,為旗山繁殖場死去的生命悼念、為死去毫無作用的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保法表示悲哀
抗議訴求:1.立即拆除該飼養地點所有器材設備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懲處失職公務人員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3.要求
連絡方式:07-322-2552辦公室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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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virg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